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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对金融债权的影响
时间:2018-07-09 12:46:26    来源:中国纺织报  作者:陈成

2018620国务院会议指出:运用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快已签约债转股项目落地。24日,央行下调存款准备金0.5%,定向支持去杠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相关文件弱化债权内容,而强调破产审理应当服务于当下各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回顾2016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强调要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债转股,建立债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

该规定既适用于正常经营企业的债转股,也适用于进入破产重整企业的债转股。但作为正常经营企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的原则进行债转股相对容易些,而陷入债务困境进行破产重整的企业,由于受到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及各方债权人及其他厉害关系人的博弈,想要通过法治化、市场化的原则进行债转股面临的矛盾非常突出。如破产重整强裁并强制债转股,往往会侵害金融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在破产案件不断增多、债务规模明显增大的形势下,新一轮债转股进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特别是金融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产生新的不良资产,真正做到去杠杆,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金融债权债转股应当避免出现新的不良资产

我国两次破产潮中的宏观背景不同,20世纪90年代末是在解决企业亏损问题的同时进行公司制改革,这次要解决产能过剩问题,需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降杠杆。降杠杆的核心是减少债务,而减少债务最好的手段是破产和债转股,其中最可行的方案是减少银行债务。因此,在本次破产浪潮中,市场出清和去杠杆的路径主要是通过破产程序消灭金融债权。

本轮债转股明显区别于上一轮债转股,虽然一再强调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但仍然存在政策干预的影子。加之在困境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地方政府、国企势力及早期地方法院保护主义的存在,金融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遭受侵害。新一轮债转股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成为金融债权人的一个新的不良资产重要来源。

在债转股过程中,能否站在市场角度筛选真正具有债转股价值的破产企业,做好企业股权估值,实现债转股之后企业扭亏为盈。如果做不到,某种程度上就是对金融债权人的“合法伤害”,很有可能为金融机构产生大量的不良资产风险。因此,切勿盲目推进债转股消灭金融债权,而是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对接社会投资人,分散社会风险,有利于后续企业的健康发展,降低金融风险。


第二、完善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保护机制

政府在这一轮供给侧改革中主动介入破产程序,但往往因为地方保护主义,容易忽略金融机构的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债权往往在债权中占有很大比重,但金融债权人往往获得的信息不充分,参与度不高。因此,应当完善债委会与债权人会议的对接,加强金融机构债委会的作用,聘请一些有经验的专业机构参与调查。同时,也要加强对中介机构责任担当和价值认可方面的工作,积极解决金融债委会内部流程漫长的问题、以及律师和管理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问题。


综上,债转股是市场化、政策化及法治化相结合的过程,有序开展市场化金融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重整,应当增强银行等金融债权人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加强预重整制度的立法。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债委会的金融机构资源优势,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帮助困境企业重生,实现破产企业债权清偿最大化,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作者系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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