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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总工会(兼)副主席、上海华日服装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朱雪芹两会议案
时间:2017-03-08 19:51:47    来源:中国纺织报  

建设职工夜校打通服务职工最后一公里


去年,在党的历史上,首次由党中央召开了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就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党的群团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发表了重要讲话。


习总书记的讲话,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全国群团组织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一年来,全国各级群团组织都在“找差距、补短板”,积极推进群团组织的改革。而作为上海工会系统,始终把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扎实苦干,切实保持和增强党的群团工作和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作为改革的主线;把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改革创新,努力开创党的群团工作新局面作为目标;把服务职工群众,让职工群众担当主角作为抓手,从基层试点,尝试开办职工夜校这一服务内容。


职工夜校,上一世纪五六十年代,在上海部分大中型国企就已出现。当时,主要是解决职工“扫盲”,更好地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今天,职工夜校则被赋予更多的使命和任务,它既是工会组织探索打通服务职工群众最后一公里做法的试验田;又是回归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群众权益的举措;更是职工群众实现“自我学习、自我管理、自我实现”的课堂。

因此,从实现广大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共同谱写“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篇章考虑。我建议,根据各地不同特点,适时适宜地推出各种形式的职工夜校,为国家培养更多的知识型、技能型人才,使“万众创业、大众创新”落到实处。


开办职工夜校的理由


1.随着“工匠精神”被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培育新时代知识型、技能型职工,让“中国智造”“中国创造”走向世界已成为共识,但是,现在的大中型城市职工,缺少职业考试以外的学习场所、学习内容,即便是企业个性化的培训,也缺乏相应的培训内容,工会组织开办的职工夜校可以弥补其不足。

2。职工夜校一般都选择在职工工余时间免费开展,既不占用生产时间,也不增加职工费用负担,企业普遍能够接受。

3.新型的职工夜校,不能采取“强迫”参加的方式,而应以职工需求为导向,采用自愿报名、自行参加的方式开展。

4.职工夜校除了专业性技能传播和学习,比如,餐饮服务技巧、电器维修技术等,还包含包容了法律知识、生活知识、医务知识、道德素养等各个方面的陶冶和培养,容量极大,不受限制,满足了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的职工群众需要。

5.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而言,职工夜校不仅使他们多了一个学习知识、陶冶情操的地方,也使他们能够较快地融入城市文明生活,跟上时代节奏,改变“手机生涯”,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6.工会经费用于职工群众,工会工作服务于职工群众,是工会组织的宗旨,也是职责所在,开办职工夜校,既满足了职工群众需求,也使工会组织走进了职工群众中,可以通过这一渠道聆听职工群众真实的声音,了解真实的需求,以便推进和改善服务。


开办职工夜校的做法


1.职工夜校的组织者

职工夜校的组织者以各级工会组织为主,本着分层培训、点多面广、突出群众性的宗旨,省市级的,可以开办高端的人才培训;区县级的,可以结合区情,开办创业类、技术攻关性的项目培训;街道、镇级的,则以贴近职工群众需求为重点;行业性的工会组织,则可以组织技术比武、劳动竞赛类的培训活动。

在各层级工会组织中,街道、镇总工会既具有一定的规模,也具有一定的实力,与职工群众距离更近,职工夜校应该以此层级为主。

2.场所和费用来源

工会组织可以利用文化宫、俱乐部、职工之家、基层服务站等场所,作为职工夜校的培训基地,从而提高工会组织场所资源的利用率。

聘请师资、水电煤等各项开支,均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对于费用支出巨大的系列培训项目,可以采用社会购买、聘请专业人员审计的方式进行。

3.时间安排

顾名思义,职工夜校就是利用职工工余开展的学习,因此,职工夜校原则上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为妥。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企业定制型的集体培训,则可以安排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4.人员组织

本着服务职工的目的,各级工会组织在举办职工夜校前,可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走访职工、上门统一报名、开通APP网上报名,以及通过微信群等渠道,前期了解职工需求,设立培训项目后,由职工自行选择培训项目、自行报名、自行参与。

职工夜校开办后,应定期根据职工群众推荐或要求,推出培训项目,供职工群众选择,从而形成良好的互动局面。

5.管理方式

本着“自主参加”、“自愿学习”的办校宗旨,工会主要负责出资、报名、选项、聘请师资等工作,培训期间,由志愿者负责材料发放、场地打扫、签名报到等事务,以弥补工会组织人手有限的不足,使职工夜校常办常新。

对于培训后的管理,工会组织可以利用微信群等方式,让志愿者担任“小老师”,请培训老师一起参与,共同解疑释难,交流互动,巩固培训成果,并使微信群成为“没有围墙的职工夜校”。


建议政府关心“自闭症”这一特殊群体


据了解目前我国患有自闭症儿童超164万,每一百个儿童中就有一个是自闭症,隐蔽的患者还远不及该数据。2008年,联合国将每年的42日定为“世界自闭症日”。只要家里有自闭症孩子,对于他们父母来说就是一种天大的不幸。不仅精神上承受巨大的压力,而且在为自闭症子女漫长的康复承担昂贵的费用,不少自闭症家庭无法承担高额的训练费而把孩子关在家里,虽然自闭症孩子也是祖国的未来,可他们却无从担当、无力担当!在政府尚未对这一群体给予相应扶助政策之际,民间纷纷自发创办自闭症康复机构。这些创办者绝大多数本身的子女为自闭症患者,或者接触自闭症儿童,了解这一群体,凭着对自闭症儿童的关心、同情,自筹资金创办自闭症儿童康复机构。这些机构是对政府在自闭症儿童管理、救助、康复尚未完善的补充,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从2015年开始,我开始关注这一群体,通过对宝山区七彩星培智发展中心和静安区越量儿童心智发展中心的调研,在为创办者负有奉献精神和顽强执着毅力感动以外,发现这些机构的发展存在不少问题,自闭症儿童的问题希望政府给予关心和扶持。


一、建议对自闭症康复机构定性。虽然现在确定为社会组织,但它们的归属管理尚不明确,成为教委、卫计委、残联三不管的组织。由此带来的问题:一是培训师资不稳定。因为培训师从事的是幼儿、少年的智力培训,由于不属于教师,就享受不了教师待遇,职称评定、教龄工资等均无缘享受,造成这些机构培训人员不稳定、流失严重,招聘难。根据测算,一年一个家庭需要负担的培训费用超过6万元,即使如此高昂的培训费用,仍因为自闭症孩子过多,机构无法负荷,需要排队才能进入。静安区越量儿童心智发展中心就是由于师资不足,现在报名要求来康复的自闭症家庭一百余家。二是自闭症本身就是一种疾病,但没有纳入医保,患者无法享受医保补贴,给这些患者的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三是没有纳入残疾人管理,不属于残联管理对象,残疾人的补助享受不到。四是由于自闭症培训机构享受不到政府的相关扶助政策,压力大,举步艰难。


二、要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自闭症儿童干预的黄金期是从2岁到6岁,在这个期间抓紧时间训练,让孩子更多地与同龄人以及社会接触,才不至于使他们的病症愈加严重。虽然2006年我国将自闭症列为精神残疾,自闭症者被纳入相关的保障体系,但由于残疾人的社会福利和保障水平整体不高,许多自闭症者及家庭的处境仍非常艰难。希望政府加大对自闭症儿童的扶助力度,减轻自闭症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


三、地方政府可以提供低廉甚至免费的场所、校园,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提供给自闭症康复公益组织。目前上海注册的自闭症训练机构有39家,尚未登记注册估计有近百家。虽然有很多机构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但至少表明整个社会对于自闭症群体的关注越来越高。有了数量,更要重视质量,希望政府对自闭症康复机构政策上给予扶助。包括减免税收,用电补贴、房租补贴等全方位扶持,使他们走向良性循环和发展,不再为生存危机而奔波劳。



建议对首次犯罪的未成年人改不起诉以教育矫治


201641的《报刊文摘》转载了人民网《生命时报》佟才录的文章《书刑》,我看了以后很有感触。我是从2008年开始经常去上海市未成年人管教所和未成年犯经常开展帮教活动,也多次和他们座谈,了解了一些未成年犯他们的一些心理困惑,因此我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非常关注。“书刑”源自于伊朗,是专门针对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所制定的非监禁性处罚,很有效果,我们上海也可以借鉴,对被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涉罪未成年人试行这一措施,提高教育矫治效果,预防再犯。

1.我国未成年犯罪的现状


据了解,我国现在的未成年人在学业和高考的重压下,很少阅读法律文本,不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都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据介绍,尽管2008年以后,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人数出现下降趋势,但占上海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持续在高位波动。由于流动性大,他们的社区矫正基本是处于管理空白。如果判实刑但从此他(她)的人生便有了污点,对日后工作和生活都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深远影响——出狱后,他会被同学们歧视,会因此辍学而浪迹社会,找工作会很困难,婚姻也不会顺利……。而且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再次犯罪的次数越多,终止犯罪的可能性越小。未管所的服刑人员绝大多数是屡次犯罪的对象。


2.伊朗“书刑”的情况

“书刑”的设立,由伊朗北部城市贡巴德卡武斯的一位叫纳吉扎德的法官提出。有一次,他审理一桩青少年拦路抢劫的案件,那名少年叫卡西姆,只有16岁,上高中一年级。经了解,卡西姆之所以抢劫,是因为他的母亲发着高烧,却没有钱去医院治疗。于是,他在晚上拦路抢劫了一名妇女,用抢到的100万伊朗里亚尔(约合人民币200元)把母亲送到医院治疗。


母亲转危为安,卡西姆却因为抢劫被捕入监。如果依照伊朗法律,卡西姆会被判监禁6个月。虽然仅仅是6个月监禁,但从此他的人生便有了污点,对日后工作和生活都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深远影响——出狱后,他会被同学们歧视,会因此辍学而浪迹社会,找工作会很困难,婚姻也不会顺利……纳吉扎德很为卡西姆惋惜,为此,他专门查阅了一些卷宗,发现一些青少年初次犯罪被判入监服刑后,出狱后大部分会很快二次犯罪,因为他们身上有了“污点”和“标签”后,会遭到周围人的歧视,产生“破罐破摔”心理。也正因如此,伊朗青少年的犯罪率居高不下。


纳吉扎德想,青少年犯罪一般都是由于年轻气盛和缺乏法制观念所致,如果让他们多读一些法律书籍,也许会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他想,对那些犯罪程度较轻的青少年或者没有前科的罪犯,能不能判处他们“书刑”——以“读书”代替“监禁”呢?纳吉扎德把查阅到的卷宗材料和自己的想法整理成书面报告递交到上级法院,获得批准“可以一试”。不久,纳吉扎德就对卡西姆抢劫一案进行了审理,判处卡西姆“书刑”——卡西姆可以不用入监服刑,只需要阅读法官指定的五本书,并写出读书笔记上交给法官就行了。


就这样,卡西姆又回到了学校,一边上学学习,一边“服刑(阅读法官指定的五本书籍)”。后来,卡西姆考上了伊朗著名的德黑兰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上班。卡西姆说,如果法官当初不是判他“书刑”,就不会有他的今天。他要感谢“书刑”的创造者——纳吉扎德法官。


“书刑”在贡巴德卡武斯试行后,受到了少年犯、少年犯家属以及法律专家的一致赞誉。该地区的青少年二次犯罪率几近为零。前不久,伊朗伊斯兰议会颁布新的法律条例:犯罪程度较轻的青少年或者没有前科的人,法官可以根据犯人犯罪情节的程度,在具体案例中使用“读书替代监禁”——“书刑”被正式写进伊朗国家法律中。


3.建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议对初次犯罪、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设立“书刑”制度,先不对其判处刑罚,而是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阅读一定数量的指定书籍,并撰写读书心得,呈报给法官,由法官根据其表现和转变,决定是否有必要再对其判处刑罚。此项工作也可以落实给社区矫正部门实施。

理由如下:


1、借鉴“书刑”符合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我国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奉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慎用监禁刑和羁押强制措施。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促使其回归家庭、学校、社会,帮助他们走出阴影,重树信心,步入人生正轨,走向自立和新生。对于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借鉴“书刑”以读书替代起诉和刑罚,不让未成年人轻易背上“罪犯”的“包袱”,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相契合。

2、借鉴“书刑”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不少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都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缺乏对规则和刑罚的敬畏,借鉴“书刑”可以有针对性弥补这方面不足。对未成年人起诉判刑,使得其可能面临“交叉感染”和“标签效应”的风险。尽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这种不良影响,但并未完全根除。古人云:法不容情。法律是坚硬的、冰冷的,但如果在坚硬、冰冷的法律条例里加入一些悲天悯人的人文情怀,会使法律更具人情味,更容易为失足未成年人所接受,更好地规范其思想行为,预防重新违法犯罪。

3、借鉴“书刑”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起诉定罪,即使不判处监禁刑,也将对其未来工作、生活、婚姻产生不可逆转的巨大影响,因此不宜照搬伊朗“书刑”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更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在考察期间增加阅读法律书籍等相关要求,加强矫治教育,这也符合我国法律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一项重大司法举措。2013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矫治教育规定内容进行了细化,具体要求包括接受相关教育等多项内容。阅读法律书籍可以提升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是一种有效、低成本教育方式,于法有据,值得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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