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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德康两会议案
时间:2017-03-07 15:06:55    来源:中国纺织报  

关于助推纺织服装产业智能升级的建议


纺织服装工业是我国传统支柱产业、重要民生产业和创造国际化新优势的产业。但近年来,受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结算货币汇率贬值等因素影响,我国纺织服装出口有所减少,市场竞争力下降;另一方面,国内中高端的消费需求仍不能很好地被满足,我国纺织服装行业面临着诸多挑战。主要变现为:

一、从企业内部经营方面来看。受制于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很多纺织服装企业利润微薄、基础薄弱,缺乏资金及资源实施产业升级,长期处于产业链低端制造环节。还有一些服装制造企业长期习惯于接单加工生产,缺乏设计开发、品牌意识和网络营销理念,缺少精准消费者需求的经验,创新发展动能不足。长期以来,我国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质量不高,效益不好,产品大多在中低端水平上,雷同产品多、特色产品少,低附加值产品多、高附加值产品少,赚的都是辛苦钱。

二、从产业竞争格局层面来看。作为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近年来纺织服装企业成本持续攀升、融资难融资贵凸显、劳动力资源紧缺、环境约束不断增大,长期依靠资源消耗以及劳动力持续投入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东南亚国家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也在不断冲击传统的生产成本优势,行业整体都面临着成本上升、产能过剩、招工难、品牌竞争力下降等问题,市场竞争形势严峻。

三、从可持续发展挑战视角来看。互联网及移动互联逐渐深入到各个行业,并已经让服装产业发生颠覆性改变,传统思维成为产业价值停滞不前的掣肘。互联网经济带来的消费行为改变、产品周期缩短、售后服务复杂化、信息技术人才匮乏等诸多因素,给传统纺织服装企业服务方式、运营模式带来了巨大压力,全行业都面临着“实业+互联网”的挑战。

当前,智能制造已成为全球制造业发展趋势,为加快从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转变,中央及国家部委相继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制造2025》《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纺织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顶层规划,大力推进“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计划。其中,智能制造是“中国制造2025”的主攻方向和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的重要领域。

在经济新常态大背景下,我国纺织服装产业发展面临由“大”向“大而强”、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从资源配置型向创新驱动型的深度转型,谋求在部分领域实现突破并引领世界,加快推广智能制造成为纺织服装行业重要的创新驱动力。全行业应借力“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以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纺织业融合为发展主线,并结合持续的科技创新,推动纺织产业向绿色低碳、数字化、智能化和柔性化等方向发展。为此,我建议:

一、建立产学研用协同机制,打造产业级的融合创新体系

在跨界合作、开放合作的当下,单打独斗的封闭式创新已经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产业发展。建议由行业组织牵头成立纺织服装产业智能制造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智能制造推进工作,制定审议推进纺织服装产业智能升级的工作规划、扶持政策,协调重大问题,负责工作安排部署,加强调查研究,指导推进智能制造工作。整合纺织服装企业、智能制造软件开发运营商、相关科研机构以及行业协会资源力量,发挥“中国服装智能制造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同创新作用,围绕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系统规划和融合创新方面,推进智能制造各种资源集聚、智慧碰撞以及共性技术研发,加速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应用,推动服装行业的智能化发展。

从产品设计智能化、关键工序智能化、供应链优化管控等方面,推进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建设,力求在纺纱装备机械、服装制造自动化、物流信息、在线监测、电子商务、个性化定制等重点领域取得新突破新成效,促进时尚产业智慧化、服务化。同时,积极培育新型生产方式,继续推进行业智能制造应用示范,探索大规模个性化定制、云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通过生产过程的柔性化和智能化,提高劳动生产率、节能降耗水平,建立创新的、高效的、智能的产业系统。

二、强化财税支持金融投资力度,精准培育智能制造增长极

加强产业政策与财税、金融、土地、人力资源等政策的协同,研究出台针对智能制造项目实施企业的惠企政策,从加强金融服务、财税支持、促进企业技改、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成长型企业和信用体系建设等多方面,提高支持智能制造的精准度和实效性。主要举措包括但不限于: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智能制造特点的产品和业务,引导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支持实施智能制造企业的发展;制定智能制造专项政策,加强财政资金对智能制造软件开发运营商和实施智能制造项目企业的扶持;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施智能制造优惠税收政策,探索将智能制造纳入加计扣除的范围,切实减轻制造业企业税收负担。

三、建设柔性化生产组织,推进供应链管理和供给侧改革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供给侧改革,需要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解决结构性有效供给不足等问题,柔性化生产的特点能够满足个性定制、提供高品质有效供给,提高生产效率、利润率水平和市场反应能力,成为推进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式,对于促进创新发展、提质增效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建议工业部等相关部委积极引导纺织服装产业抓住“供给侧改革”的机遇,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朝着个性化、小批量、柔性化、智能化、服务化的方向发展,提高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以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满足消费者差异化需要,实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迈向中高端。

四、实施“纺织服装+互联网”,构筑智造产业互联新优势

“互联网+”的核心是将互联网作为创新源动力,实现强大的融合性和可扩展性,其发展趋势是深度融合互联网新技术与制造业,优化制造业的生产方式、投资方式、管理方式和商业模式等,改造提升中国制造业。建议相关部委及行业组织积极引导纺织服装产业以智能制造为中心,积极拥抱“互联网+”行动,开创跨界发展、产业互联新局面。加快实施“纺织服装+互联网”,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纺织服装制造业结合,构建适应个性化消费需求的柔性供应链。引导纺织服装企业以较低成本融入电商平台生态系统,补足传统发展模式的短板,提高线上采购、销售产品的质量及服务水平,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并尝试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新平台打造跨境电商的新渠道,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市场。


关于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建议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推进国民经济的增长、繁荣市场、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小企业融资主要依靠向银行贷款,向银行贷款需要办理财产抵押,其中不动产抵押占据不小的比例。

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文均简称“《暂行条例》”)出台之前,办理不动产抵押比较繁琐,需要跑多个部门进行办理,费用较高,办理时间较长。201531日,《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将不动产登记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上升到了更高层面,对不动产登记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各地各级工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新服务方式,提升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效能,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差异,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所需的材料不统一

《暂行条例》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提供材料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有些地区需要提交作价协议书或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有些地区需要提供合同的公证文件等,各地不一。

二、因提交材料的差异,导致申请人需要支付的费用不一致

如按照《暂行条例》规定提供办理不动产抵押的材料,申请人所需支付的费用为: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而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实际操作中,按照不同地区的个别要求材料如提供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或者合同的公证文件的,则申请人除了需要缴纳上述登记费用外,还需要支付房地产评估及合同公证的费用,而这两项费用相对比较高。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一般房地产价格总额在101万以上至1000万的,按2.5‰的费率计收;房地产价格总额在1001万以上至2000万的,按1.5‰的费率计收。一般公证费用收取:金额在500-1000万的,收费比例为2‰,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2‰。这些支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显然是增加了融资成本,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三、不动产抵押权人仅为银行等金融机构

目前,有少部分登记部门对于以自然人为抵押权人的不动产的登记手续办理比较困难,特别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只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实践中,还有大量的个体工商户、私营经济在经营时,需要通过提供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让买卖、承揽、委托等合同相对方足以相信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保障合同的履行。但是,这种情形的不动产抵押担保登记就难以办理。

认真分析出现以上情况的原因要素,主要是因为:

一、《暂行条例》对各地实际操作保留了兜底条款

《暂行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其中“等必要材料”的条款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中有(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这些条款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区所需要的材料产生差异。

二、《暂行条例》实施还未全部覆盖全国

《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多头登记”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由于全国各地的进展情况不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实施统一登记前,相关不动产登记收费暂按原规定执行,原证书继续有效。在没有实施《条例》的地区还沿用原来的规定。

三、评估机构的评估存与不动产价值不符

由于评估价值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的,不动产的最终评估价值往往与市场价存在一定的差异,加上评估机构的收费是按照评估的价值为基础,且评估公司具有主观性,不同评估公司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评估结果。抵押人需要评估公司对其抵押的不动产评估一个较高的价值,而评估公司也乐意通过评估较高的价值来增加评估费用,但这样容易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提交评估报告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费用,还影响抵押权人的正常判断。

四、最高院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的冲突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给贷款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规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问题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8)并不直接否定建设部规章内容的合法性,而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时的特别规定,但并不限制贷款银行以外的主体成为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为由,实际上是以《物权法》和《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确认了在建工程向贷款银行之外的其他人办理抵押的合法性。

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能让广大群众享受到快捷、高效的办事速度;降低中小企业交易成本特别是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审批环节,降低各类中介评估费用,推动企业降本增效;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条件,最大程度发挥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为此,我建议完善改进以下工作:

一、各地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材料

明确《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其他等必要材料”,减少各地登记机关增加申报材料的可能性,尽量做到统一。避免在各地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因提交材料的差异而导致办理时间延长,效率降低,且增加其他不必要的费用。

二、做好政策衔接,推动《暂行条例》实施加快覆盖全国

不动产登记关键在地方,特别是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市县两级。建议及时督促地方加快推进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严格按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理,及时结束两种登记办法并存的局面。

三、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应要求提交不动产评估文件

《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因此,不提交不动产评估文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样不仅能避免评估机构和抵押人联合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也降低了申请登记人的费用。

四、减少不必要的文件公证

目前,公证机构可公证的项目比较多,经过公证的文件效力较高,公证文件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暂行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能完全依靠公证书的第三方效力来判定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减少不必要的公证文件。这是对不动产登记人员的专业素养的要求,也能大大缩短办理时间,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五、金融机构、企业及个人均可成为不动产抵押权人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确认了在建工程向贷款银行之外的其他人办理抵押的合法性。建议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确认金融机构、企业及个人均可成为不动产抵押权人,避免出现登记机构两难选择的局面。

况且,明确确认金融机构、企业及个人均可成为不动产抵押权人,能有效利用民间资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中央及地方政府一直强调合理引导利用民间资本,各省市也都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民间资本、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行为、支持合理合法利用民间资本发展经济,应成为不动产登记部门积极探索为民服务的新方向。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农村城镇形象显著提升,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大为改善,特别经济相对比较发达地区的一些农村生态环境更是日新月异,部分优秀村镇还建成“国家卫生镇”、“国家卫生村”,展现美丽乡村新面貌。但是,受社会意识、财力资源、发展情况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广大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和农村人居环境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垃圾围村”、“脏乱差”、化肥农药过量使用面源污染、工业污染侵袭健康等问题十分突出,农村环境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一、农村环境治理长期投入不足、管理欠缺

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长期有重经济因素的偏向,“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重工业,轻农业”、“重城市,轻农村”,导致对农村环保和生态建设认识不到位,财力资源投入不足,环境法律法规偏重于城市和工业,管理机制不健全,历史欠账多。另一方面,农村居民对环境污染危害性认识不足,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农村环卫设施建设滞后,生活废水和垃圾乱排、乱堆、乱放和焚烧现象普遍,环境脏乱差的情况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境保护总体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二、化肥农药地膜过量使用成为农业最大面源污染

改革开放初期,在农村化肥实施计划供应时期,畜禽粪便、河道污泥等有机肥料是农业生产的当家肥料,罱泥积肥是农村的主要任务,因此河道清澈,生活垃圾大多变成了农作物肥料,而农副产品也才是真正的有机食品。近二十年来,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通过耕地流转产生了规模不等的种田大户,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和盲目追求粮食高产,广大农村长期普遍存在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和地膜塑料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现代农业长期健康发展,还带来了成本增加、土壤重金属元素富集、地表水富营养化、农产品残留超标等问题,破坏农村生态平衡,影响农村生态环境安全。以化肥为例,我国化肥年使用量平均每公顷化肥施用量达400公斤以上,远远超过发达国家设置的每公顷225公斤的标准上。

三、工业污染向农村扩散加剧农村环境治理难度

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转移的推进,部分高能耗、高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无法在城市立足,纷纷逐步向农村转移。“工业三废”污染正由东部向中西部转移、从城市向农村蔓延扩散,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由于农村地区一些基层领导环保意识不强,在招商引资时对环保问题重视不够,有“一俊遮百丑”、“先污染后治理”的意识作怪,平时环境治理设施落后,农村环境监管和执法不到位。一些企业唯利益至上,逃避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直排、偷排、漏排的现象触目惊心。这些“杀鸡取卵”的经济发展模式,使乡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相关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农村社会不安定的隐患因素。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五位一体”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宏伟蓝图。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作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十大目标之一,提出绿色发展理念。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要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促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环保部和财政部发布《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发力整治农村环境,为建设“美丽中国、美丽乡村”而努力。

乡村是中国人的根之所在、是心灵的归宿地,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吃上安全放心的农产品,是老百姓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盼诉求,农村经济发展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以及生态破坏等问题事关9亿农民的健康,也直接影响美丽乡村建设和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的突出短板。全面改善农村环境,不仅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乡村的必然要求,更是统筹城乡发展、深化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任务,不要让农村环境污染成为亿万群众的“乡愁”。为此,我建议:

一、注重防控结合,整治农业土壤面源污染

各级政府应当出台细化政策、措施贯彻执行中央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建立健全化肥农药行业生产监管及产品追溯系统,依靠严格准入管理和科技进步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合理用药,做好农药包装物集中处理工作;同时,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应用秸秆腐熟还田技术加大对有机肥生产的政策倾斜力度,力促化肥农药使用只减不增。财政、发改、农业等综合部门应当采取政策扶持及促进市场化经营“双管齐下”,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和种田专业户最大限度地就地取材,变“三废”(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为“三料”(肥料、饲料、燃料),开展农村有机肥料替代化肥,实现变废为宝,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借助市场力量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通过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免税等相关政策及行动,创造和带动绿色生态产品市场需求,以“绿色健康”“卖得好”带动“优质优价”“种得好”,不断扩大生物有机肥产量;通过政策引导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并参与到农村环境保护中来。

二、强化管理教育,鼓励农民实行垃圾分类

农村垃圾实行分类处理是变废为宝的基础。发挥村民自治和村规村约作用,利用乡村广播、宣传栏、标语宣传、智慧社区、文明评比、印发资料等宣传教育阵地,开展美丽乡村、生态乡镇、绿色文明单位示范创建活动,培养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环保教育进村、进户、进学校,发动村民自觉承担环保责任,提升环保意识和参与热情,主动落实农村环境保护和整治各项措施,促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整体推进。在垃圾分类处理上,通过宣传教育改变陈旧陋习,提高广大农民对垃圾分类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养成垃圾分类的自觉性,对做得比较好的农户给予一定的奖励。有条件的村镇应在现有的集中收集清运、简易填埋的基础上,对农村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可腐的在堆放处理后作为肥料返田,可燃的用于焚烧发电,最大限度地提高垃圾资源再利用效率,降低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用地供给,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

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农村工业发展,严格控制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供给,提高环保准入门槛,限制高污染项目落地,严防外源性污染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技术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加快推动农村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园区必须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和人员配置到位,污染排放必须达标。

四、完善监管体系,探索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摒弃城乡二元化的治理思维,从治理政策、治理主体、治理资金、保护环境意识等方面修正现有法律中不合理的部分,建立健全系统的农村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建立公共政策农村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政策源头上把关,控制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坚持城乡统筹一体化治理工作思路,对城乡环境治理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部署,督促地方政府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政目标考核,将农村环境保护治理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保障到位,落实好“以奖促治”政策;县镇政府要实行“一把手”工程,高位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做好整治工作规划,并把环境管理与监管工作延伸至基层一线,强化落实目标责任,探索农村环境自主治理的新模式。引入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机制,检查督促环保法规的落实情况以及环境监测、监察情况,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开展绿色经济核算,严格落实问责制,促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走上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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