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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温州森马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邱光和两会议案
时间:2017-03-07 14:55:55    来源:中国纺织报  

关于降低个税税负

进一步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一再强调,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为企业减负、增强市场活力的举措,进一步强化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发现,伴随着互联网等新经济、新业态的成长,市场繁荣的主导权,已经由传统的政府、企业、银行等转移到以中产阶级为代表的消费者手中。从2010年开始,消费经济迅速崛起,并最终在2014年取代投资和出口,成为了经济增长的新动能。

目前国家统计局数据相关数据表明,中国的中产阶级消费群体已达到1亿人,从实际情况来看,中产阶级消费群体又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整个消费市场的潮流和导向。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中产阶级隶属于工薪阶层,是中国个税纳税的主力人群。如何为中产阶级为代表的消费群体减负,进而增强他们的消费意愿、消费能力和消费信心,是使消费真正成为经济增长主引擎,促成中国经济实现转型升级的关键因素。

我们认为,只有让以中产阶级为代表的消费群体“放心大胆”去消费,才能彻底实现消费经济引领中国经济发展的新目标。这就必须要求消费者个人对自己的收入有绝对主导的分配权,这本身也是落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但目前根据调研,工薪阶层收入越高,则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个税等就越高,这些部分收入归政府分配,留给个人分配的部分通常不足50%。我们认为,这样的事实不仅有悖于中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也不利于个人释放消费活力,更严重阻碍了社会对于居民个人慈善精神和公益情操的培养。为此建议:

第一、建议尽快推进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改革。建议国家尽快将影响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各类因素考虑在内,制定合理公平的税负制度,在总体降低上降低消费者个人的税负负担,以此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活力。

第二、在综合税制改革短期不能快速推进的情况下,先行提高个税起征点。目前的个税起征点在2011年时上调,如今过去五年,在综合税制短期不能快速推进的情况下,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升至9000元以上,以满足长期以来社会普遍对个税起征点降低的预期。

第三、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个人每月可支配收入不得少于公司为其付出总成本的60%。并建议在立法之前,先行对于个人收入低于公司付出总成本51%的部分,无条件予以退税。以此体现中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

第四、建议个人捐赠慈善的部分给予全额退税。对于个人无偿向社会给予慈善捐赠的,且能提供书面或电子证据的,国家对个人的当月应缴个税应予以全额抵扣,以此培养社会公益慈善氛围,促成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

关于健全“失信者黑名单制度” 加强失信行为惩戒

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实力的上升,也持续推动各类商业活动、政务活动、社会活动走向活跃。随着“十三五”时期我国主动加快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步伐,完备的社会信用系统将进一步在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最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对新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了全面详尽的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在这样的背景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实施,并于2016年公布了第一批3万余例的失信名单。经走访调研,我们认为,失信“黑名单”制度的推出和实施,增加了对社会失信行为的曝光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惩戒失信者的作用,进一步破解了司法裁决执行难的问题,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意义重大。但与此同时,失信者“黑名单”制度由于处于起步阶段,总的来说,还具有一些明显的弱点。

一是失信者“黑名单”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失信者“黑名单”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但是最高法只规定了6种失信情形,并且主要针对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这就造成了“黑名单”收录内容相对单一,收录对象范围较窄,由此也使得大量社会公认的、不涉及司法判决的失信行为难以被纳入黑名单,从而削弱了其权威性。

二是失信者“黑名单”的惩戒效果相对较轻。按照规定,被纳入名单的人员,主要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失信惩戒主要增加了失信者与政府、银行打交道的障碍,假如其本身没有这方面的需求,就难以起到惩戒的效果。

三是失信者“黑名单”的信息覆盖面较窄。失信信息是一类有价值的数据资源,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但目前失信者“黑名单”信息仅在政府、银行和部分国企之间实现充分共享,从某种角度来看,大量与失信者有关联的民企、商家、个人不能充分利用这类信息,有纵容失信者的嫌疑。

四是失信者“黑名单”的社会影响力不足。目前最高法院开通了黑名单的公布和查询系统,政府也一直在推动多渠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但一直以来,由政府主导的官方网站都存在着流量低、覆盖面窄、用户不友好等问题,媒体发布此类信息时也存在着“大炮打蚊子”的现象,由于失信信息缺少精准投放的渠道和技术,使社会影响力不足。

基于上述原因,建议:

第一,增强“黑名单”制度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扩大失信“黑名单”的收录范围。按照失信行为和失信程度的不同,建立分类更加细致的名单制度,例如增加失信灰名单制度等;第二,增加失信黑名单的惩戒形式。按照失信程度的不同,予以不同的惩戒,比如现行失信者不能购买机票、软卧,在此基础上可以增加“上浮商品和服务价格,增加其失信成本”等形式;第三,扩大失信者黑名单的信息覆盖面。加强失信信息在政府、银行、国企及信用良好的民企、外企之间的信息共享,联合更多的社会力量共同惩戒失信行为;第四,增强政务系统、司法系统与通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的技术合作。增加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手段,将失信信息精准投放到与失信者有关联的企业、商户、个人手中,扩大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者的社会威慑力和实际影响力。

关于温州鹿城区在浙江省范围内实施

主体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建议


温州鹿城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项目申报从2015年9月份启动以来,鹿城区政府和市商务局做了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温州市政府和省商务厅对此都非常支持,省政府还在今年4月份专门发函到国家商务部对温州的申报工作予以重点推荐。后由于各种原因,商务部等8部门在今年9月底公布的第三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名单中并没有将温州鹿城列入。

一、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重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推动外贸回稳向好

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有利于充分利用温州鹿城“中国鞋都”专业市场在国内外的影响力优势,提升竞争力,促进全国外贸回稳向好。从区域看,温州处于长三角经济区的南端和海西经济区的北端,是连接中国两大经济区的重要城市,150公里半径内人口达到2300万,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有利于辐射闽北、融入海西,打造我国外贸出口的桥头堡。从产业看,温州处于浙江、福建两大制鞋大省的中心区,有利于带动周边制鞋基地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后,将为周边地区企业提供最便捷的贸易通道,直接面对更广阔、更高端的国际市场,提升专业市场的国际化水平,进而形成鞋类产品全球贸易集散中心。据测算,政策实施后,温州制鞋业将激发30%的产能(约为400亿元),至少可增加40亿美元的外贸额,同比增幅近50%,可为全国鞋类外贸总额贡献8个百分点,对全国鞋类产业出口带动更是可观。

(二)有利于搭建侨贸大平台

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有利于充分利用侨商优势,整合资源,搭建侨贸平台,推动侨贸大发展。国外侨商拥有强大的营销网、资金网、信息网、人际网,温州海外华侨数量庞大,温州对外贸易额的80%由海外华侨穿针引线促成。温州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将进一步搭建内外温州人互动平台,吸引海外华侨资源集聚,不但有利于集中展示、传播我国鞋产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品牌运营方面取得的成果和优势,还可以利用侨商网络,有针对性地开展境外营销,将侨商资源、侨贸优势转化为国际贸易的竞争优势,大量国内产品将借助这个平台和温州人网络开拓国际市场。

(三)有利于深入实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

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有利于充分利用温州凸显的开放优势,扩大温州及周边地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为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作出贡献。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新时期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根本性国家战略,温州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关系密切,2015年,全市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额63.2亿美元,其中出口59.1亿美元,占全市出口总额34.6%。拥有俄罗斯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越南龙江工业园等2个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和乌兹别克斯坦鹏盛工业园、塞尔维亚商贸物流园等2个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温商和温州侨商在“一带一路”沿线已建成数百个海外商城和海外仓。温州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以鞋服、打火机、眼镜等轻工小商品为主,具有小、散、杂等市场采购特性。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将不断拓展中国产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空间,促进全国开放型经济发展。

二、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必要性分析

(一)创新加快外贸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

在国际经济环境复杂多变以及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形势下,温州出口外贸企业遭遇了严重的发展瓶颈,外贸增速放缓明显,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潜力巨大,义乌通过实施市场采购试点成功推动了外贸转型升级。鹿城区产业结构、专业市场和出口市场等条件非常符合市场采购试点要求,温州市迫切需要通过鹿城区实施市场采购试点来打破瓶颈,推动外贸转型升级。温州作为浙南经济的领跑者,在鹿城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还能有效促进丽水、青田、台州、福鼎、莆田、晋江等周边制鞋基地加速产业转型升级,拉长东部沿海制鞋产业链,打造以温州为核心的全球鞋类出口基地。为此,温州及周边地区迫切需要通过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为外贸转型升级提供新渠道、新途径。

(二)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中央提出的重大发展理念,重点围绕“三去一降一补”中“降成本”、“补短板”创造性开展工作,通过供给侧改革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模式的创新,境外采购商能够以较低的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和交易成本。温州港是全国沿海25个主要港口之一,排名全国沿海主要港口第23位,温州及周边地区出口货物通过温州港出口运输成本最低,但许多企业为享受“市场采购”、“旅游购物”等政策需将市场采购货物运输至广州、福建、义乌等地查验后再出口,大大增加了企业成本。为此,迫切需要通过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降低外贸交易成本,以及推动温州及周边地区市场采购货物通过温州港直接出口,降低货物运输成本,推动外贸供给侧改革。

(三)创新外贸监管服务模式的迫切需要

由于“市场采购”出口的商品多来自于流通领域,具有参与主体多元、商品种类多样、交易活动频繁等特点,有别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传统的贸易方式。采用传统的贸易监管方式管理“市场采购”出口,在海关监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税收征管、质量追溯等方面存在不便利,导致“购买报告单出口实际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现象普遍存在。给监管带来风险,同时也阻碍了外贸发展。为此,迫切需要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配套监管政策,完善进出口商品监管体系,服务外贸发展。

三、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可行性分析

(一)温州具有率先发展的市场经济优势

温州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的重要发祥地,是中国民间市场主体最早发育成长的摇篮,也是在实践中大胆突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积极探索创新市场经济体制的先行者。温州专业市场发达,呈现出“小商品、大市场”的鲜明特征,拥有7个大类、36个专业市场。目前中国鞋都市场周边集聚了约2000多家不同规模的鞋类生产企业,已形成以鞋、皮具、鞋料、配件、进口商品等轻工产品为主的专业市场,全年销售额达到700亿元左右,有着十分可观的采购规模。温州率先发展的市场经济优势,为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提供了扎实的市场基础。

(二)温州具有特色明显的产业基础优势

温州扎实的产业基础以及完善的产业配套体系,为企业生产提供了时间和空间上的便利。温州约3000家鞋企和2000多家配套企业形成了完整的制鞋产业链,2015年鹿城区获批“国家级出口鞋类质量安全示范区”,获准筹建“全国制鞋产业知名品牌示范区”。温州鹿城有着门类完善的轻工产业基础、实力雄厚的时尚消费群体,服务业增加值居全省同类城区第二,时尚消费、文化创意、网络经济、都市旅游等新兴产业蓬勃兴起,服务业的辐射集聚能力已经处于全省第一梯队。2015年温州市鞋类出口约42.8亿美元,产能在1200亿元左右,实际产值约710亿元。温州特色明显的产业基础优势,为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提供了优质的商品保障。

(三)温州具有数量庞大的海外侨商优势

作为全国闻名的侨乡,温州拥有68.8万名在外经商华侨,遍布全球131多个国家,拥有国外侨商社团组织300多个。温州企业通过建立地区性营销中心、并购海外销售渠道、开设品牌连锁店、设立售后服务站等多种方式,建立起跨国界的从事国际营销和服务的市场拓展体系,在欧洲、北美、南美、非洲、中东、东南亚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创办境外公司,设立分拨中心、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并且在美国、俄罗斯、德国、西班牙、英国、法国等多个国建立了跨境电商海外仓。温州商品通过国外侨商的营销网络远销5大洲,进入20多个国家和地区,编织了一张覆盖全球的营销网、资金网、信息网、人际网。温州数量庞大的海外侨商优势,为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提供了丰富的客商来源。

四、相关建议

为此,我们恳请商务部等8部门能充分考虑温州鹿城区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各项有力条件,尽快允许在温州鹿城实施新一轮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在浙江省范围内实施“主体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打造具有温州特色的进出口贸易相融合的主体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关于完善污染环境罪法律规定的建议


一、污染环境罪的司法适用现状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确定了污染环境罪,修正案第4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从实践来看,污染环境罪的设定尚存在处罚力度不够,刑罚手段单一,罚金数额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导致污染环境罪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追责适用率较低,尽管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层出不穷,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少之又少。以浙江某县基层法院为例,该院在2014至2016年6月时间,审结各类犯罪2278件3370人,其中污染环境犯罪57件95人,仅占总数的2.5%。

二、污染环境罪适用过程存在的问题

一是刑罚处罚力度不够。《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的最高刑期设定在有期徒刑七年,处罚力度普遍低于各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也低于同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污染环境罪侵害的是人类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对其最高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显得太轻,不利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同时,《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已逾5年,但污染环境罪一直缺乏相应的量刑指导意见,导致基层法院量刑存在过轻现象。以上述基层法院为例,审结的57件污染环境犯罪,判处实刑的量刑范围基本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判处缓刑的考验期限基本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量刑层级化不明显。

二是刑罚手段过于单一。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处罚手段表现为自由刑与财产刑相结合的形式,即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但与国外环境犯罪的刑罚手段相比,种类较为单一,缺失管制刑和资格刑。管制刑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规制的其他犯罪中,所规定的刑种一般都包含了管制,而一般污染环境犯罪却缺少了管制刑的配置,这一立法上的漏洞影响了整个刑法体系的协调。一般而言,管制刑普遍存在于有设置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中,污染环境罪同样设置了三年有期徒刑,却缺少了管制刑的配置。同时,目前实务中对单位犯罪单处罚金往往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若增设资格刑,则可在更大程度上遏制此类犯罪。

三是罚金数额规定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笼统规定了犯污染环境罪的,“并处或单处罚金”“并处罚金”,但对罚金的数额未作明确规定,相应司法解释也未涉及罚金数额。实务中,涉及污染环境罪的罚金判决均较为随意且处罚数额普遍偏低,导致各地量刑不一。同时,对于单位犯罪来说,罚金刑具体数额规定的缺失,导致单位违法成本过低,不少企业受利益驱使在受罚后继续通过破坏环境的行为从事经营活动,以牟取更大利益。

三、完善污染环境罪法律规定的建议

一是加大刑罚处罚力度。将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他污染环境犯罪如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刑罚体系相协调,对屡教不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行为人从严从重处罚。增加管制刑,对不同的破坏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所起作用较小的行为人,可以适用管制刑或判处缓刑,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

二是增设资格刑。在罚金刑的基础上可增设资格刑。对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单位,有必要增加责令关闭或解散、禁止或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措施;对行为个人,可增设禁止从事某种职业的权利,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一旦发现其在法定期限内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的情形,可视情节在特定时间或终身剥夺其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从而使行为人在非法获利与失去从业资格之间权衡利弊,不得不充分考虑自己的违法成本。

三是细化罚金数额。建议在立法上确定较高的罚金数额基准,提高违法成本,并确定罚金计算标准(包括违法所得可确定条件下的计算标准与无法确定条件下的计算标准),具化罚金数额档位,根据违法所得、共同犯罪中作用、参与犯罪时间、污染对象、修复成本、社会影响综合对应相应档位。完善罚金刑的执行方式,增设行刑时效制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缴纳全部罚金的,可以强制执行。

四、条文修改建议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关于建立销售相同商标产品贯彻相同质量和

售后服务标准的反歧视原则的建议


一、现状

目前,国内外厂家用同一商标标注的商品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发达国家境内,所贯彻执行的商品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的政策是不一致的,往往是国内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标准要低于国外的标准。长期以来,我国的消费者得不到与发达国家消费者同等的对待,致使中国成了全球市场的“品质洼地”。具体表现为:

1、中国国内生产商采用外销内销两个标准、两条生产线,一流产品外销、二流产品内销。以食品行业来说,我国食品出口合格率持续保持99%以上的高水准,而内销食品在“多年整顿”的背景下,合格率在90%左右。这几个百分点的差距,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某些行业国际国内“不同线、不同标、不同质”的尴尬。

2、国外品牌在国际市场和中国市场搞双重标准,品质“内外有别”。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在国外颇守规矩的知名洋快餐,到了中国后,却变得有些“懒散”,近年来接连被曝光食品安全事件。2014年上海福喜就因大量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并供应给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餐饮企业,引发广泛关注。

3、出现质量问题后,国外品牌在中国的处理方式也很“傲慢”,我国消费者不能得到与发达国家消费者一样的召回和赔偿、补偿待遇。2016年7月,宜家因部分橱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宣布召回,起初没有把中国市场放在召回之列,最后迫于舆论压力,才召回中国市场的隐患产品;9月,韩国三星宣布,因电池缺陷问题,召回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销售的“NOTE7”型号手机,但不包括中国;日本东芝公司先后对存在质量缺陷的笔记本、彩电、洗衣机、手机等产品进行多次全球召回,却很少顾及中国市场。

二、后果

1、商品和服务品质“内外有别”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国内消费市场供需错配的矛盾,形成了国内市场“质次价高”的商品供给格局。甚至出现了发达国家的同一品牌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价格并未因产品质量标准的下降而调低售价,有的甚至比其在母国市场的价格更高的不合理现象。

2、延缓了我国的产品研发、技术水平的提升,不利于我国科技实力、制造业实力的跃升。

3、从全球范围看,用相同商标标注的商品在发达国家销售的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标准高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标准,严重伤害了我国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人格尊严权。同属地球村的居民,我国的消费者和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同一商标标注的商品理应享受到相同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包括售后服务)。

4、引发我国居民的消费从国内转移到国外,导致我国国内市场消费能力下降,并引发我国大量外汇的流失。

5、严重伤害了中国消费者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不利于民族复兴和“中国梦”的实现。

三、原因分析

1、相比一些发达国家,中国很多行业的标准偏低或者不够细致,是引发某些消费品领域“洼地”效应的诱因。一些在国外不合格的产品,成了中国市场的合格品;一些国外市场的合格品,成了中国市场上的优质品。

2、我国之所以不紧跟发达国家,大幅度提升各个行业产品的质量标准,系受制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科技落后于发达国家的现实状况,如果大幅度提升各行业产品的质量标准,会导致我国厂家的产品成本大幅度提升,甚至出现无法生产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产品的窘境。

3、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立法存在视野上、地域上的局限性,即只要求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国的国家标准,并未要求商品的质量标准不低于供应商在国际国内市场上要遵守相同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标准。

四、对策及其可行性分析

(一)对策

修改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立法,以全球化的眼光,保护中国消费者享受到在全球范围内不受歧视的平等待遇的权利——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标准,不能低于同种商标、同种型号的商品在全球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标准,即中国消费者有权享受到该品牌的商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最高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中国的行政机关(如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司法机关(如法院)有权不再拘泥于我国的国家标准,而是以该品牌商品在全球的最高质量和服务标准和服务标准衡量其在国内的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是否合规的标准。

(二)可行性分析

   1、该对策并未违反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不违反国际法。

2、我国厂商、大型国外厂商不存在实施该对策的技术障碍。

3、有利于我国“市场换技术”战略意图的实现。4、该项对策的实施,必然促使欧美日放松对中国的技术封锁,甚至会加快对中国解除制裁的进程。

五、实施反歧视对策需要做好的工作

1、在立法层面,需要做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修正,形成一个能够全面体现该对策精神的统一的、没有漏洞的法律体系。

2、我国应当做好商业情报工作,外交部门、质量检验检疫部门、工商部门、反垄断部门等要协调一致,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各类商品的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要进行全面的搜集和翻译,为该政策在国内的执行提供标准依据。可以预见的是这项工作,是一项浩大的工程。

3、我国应当完善诉讼制度,鼓励消费者的通过诉讼维护其作为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制度,要求厂商承担就其商品的销售市场、发达国家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进行举证,从而减轻作为原告的我国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4、加重违反该政策的国内外厂商的违法成本。对于在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上歧视我国国内消费者的行为,我国在立法上应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处罚金额,对于情节严重或多次违反该政策的,可以采取一定时间的市场禁入处罚,甚至对规定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以推进该对策的实施。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立在国内外市场销售的相同商标的产品贯彻相同质量和售后服务标准的反歧视原则,既利国利民,又不违反国际法和WTO原则,建议国家尽早启动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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