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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股权激励索赔案终审定案 富安娜获胜
时间:2015-02-06 18:18:44      

    本报讯 近日,备受外界关注的A股市场“天价”股权激励索赔系列案历时两年多终于迎来了最终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定案,富安娜获胜,这也成为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纠纷的标杆案例。业内人士认为,富安娜“一案成名”,为业界和雇主们树立了积极的榜样,也为那些拿了股票就脚底抹油的职业经理人敲响了警钟。

    这宗被告多达26人的系列案件,因上市公司向前高管及业务骨干索赔高达8121.67万元的“天价”,而受到资本市场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012年12月26日,已在深圳中小板上市近3年的富安娜,对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26名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26名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该违约金堪称A股“史上最贵违约金”,引起各界高度关注。该股权激励案首案于2013年12月结案,被告曹琳被判支付富安娜违约金189.88569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今年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处16名违反股权激励的前骨干员工赔偿老东家富安娜3230.5205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业内人士表示,现代企业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为企业长远发展做出贡献。但这些拿到股票就跳槽的员工以一种见风使舵、见好就收的“损招”,让股权激励失去了意义、迷失了方向。这对企业其他员工是极不公平的,对老东家是背信弃义的,更是置其他股东的利益于不顾,应该受到全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共同抵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富安娜代理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文指出,富安娜在天价索赔案中胜诉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公司层面,有力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遏制类似事件的发生,对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制度层面,还原了股权激励的本质,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公司未来业绩,也彰显出契约精神;员工层面,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离职+抛股圈钱”的行为是不正当、不可取的,对其它类似公司的股权激励具有警示作用;社会效果层面,通过法院一二审的审理和判决,正本清源,有理有据,从法律上有力维护股权激励的初衷,倡导社会形成遵守承诺、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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